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