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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节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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