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