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