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