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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