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