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