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