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债券报价单位为百元,交易单位为百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