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承办银行应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挂出全行统一的债券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并同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银行不得擅自不挂牌价。 承办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债券买卖价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