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买卖债券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承办银行应在其交易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的交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