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其他商业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3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2.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3. 杠杆率披露模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