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