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