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