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