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