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签署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至少包括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职责,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托管产品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供财产保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产品管理人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清算交收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会计核算服务的,应当为每只托管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各方职责与具体核算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时间以及差错处理等内容,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估值。使用模型估值的…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职责、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与托管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商业银行发现托管产品发生重…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在充分获取所必需数据信息的前提下提供投资监督服务。投资监督的内容可以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托管产品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审慎确定保存期限,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品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合同、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规定,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并及时告知相关方。在采取必要、合理措…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