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托管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托管产品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审慎确定保存期限,保存10年以上。 托管机构变更的,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产品财产和业务资料,配合其他托管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