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风险情况并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托管产品准入的禁止性负面清单要求,强化资质审查和风险管理,不得托管被纳入负面清单的产品。禁止性负面清单的标准应当包括:

违法违规设立的产品;

产品管理人不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资质;

产品管理人无法正常展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