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