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重要股东的变化;
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重大资产出售;
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要股东的变化;
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重大资产出售;
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