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备案。
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