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借款人有义务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并持续满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商业银行对涉及并购双方股权、经营、财务和投融资等事项重大变动有知情权或者认可权,并有权对重大不利变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并购贷款提款条件和资金用途,以及保障商业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所必要的账户监控、凭证采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