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