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