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银行的授信资金。
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银行的授信资金。
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