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