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