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