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