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