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