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规风险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