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