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 第四条 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