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约见被评价机构第一负责人或董事长。

就评价对象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向被评价机构进行提示和警告。

要求被评价机构对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频率。

建议调整管理层。

取消有关人员一定期限或终身银行业从业资格。

责令整顿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延缓批准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