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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文件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易于查询。

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所有相关岗位都能得到有效版本。

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及时识别、处置外来文件并进行标识,必要时转化为内部文件。

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