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运行控制。
商业银行应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依据所策划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
控制措施包括:
高层检查。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缺失情况,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行为控制。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每天、每周或每月收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专项报表或报告,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纠正整改措施。
实物控制。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实物限制、双重保管和定期盘存等。
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审查遵循风险暴露限制方面的合规性,违规时继续跟踪检查。
审批与授权。根据若干限制条件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批与授权,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
验证与核实。验证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以及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结果,并定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需要修正的问题,并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实行适当的职责分工,认定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使之最小化。
控制要点包括:
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对于重要活动应实施连续记录和监督检查。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
对于采购或外包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确保其遵守商业银行相关的控制要求。
对于产品、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过程,应建立有效的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