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
商业银行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相关人员的胜任。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并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