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