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