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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内部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