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