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应当包括: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监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商业银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监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商业银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银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体评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