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状况;
风险控制情况,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采用的风险评估及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就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进行讨论。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状况;
风险控制情况,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采用的风险评估及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就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