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1. 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3)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3) 1. 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3) 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