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