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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潜在暴露净额(),由下式计算:

其中:

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