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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其中:

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适用于的折扣系数;

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